(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其第13号) 章总则 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注册不道德,提升工作效率,依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更改、吊销注册,应该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管理工作。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管理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管理工作。 (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注册。注册机关根据必须可以委托工商所展开个体工商户注册。 第二章成立、更改、吊销注册申请人 第四条申请人个体工商户注册,申请人可以采行以下方式递交申请人: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必要到注册机关的注册场所; (三)信函、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以此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不应在收到申请人后5日内,向注册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第五条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该递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订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递交的其他文件。 专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的业务的,应该递交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文件。 第六条申请人个体工商户更改注册,应该递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订的个体工商户更改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经营场所更改的,应该递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递交的其他文件。
专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的业务的,应该递交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文件。 第七条申请人个体工商户吊销注册,应该递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订的个体工商户吊销注册申请书;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递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委托代理人申请人成立、更改、吊销注册的,应该递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九条有条件的注册机关应该创建个体工商户注册网站,便利申请人iTunes申请书格式文本、递交申请材料、查找个体工商户注册办理情况以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管理规定等。
第三章法院、审查和呈请注册 第十条注册机关接到申请人递交的注册申请人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合乎法定形式的,应该法院。申请材料不存在可以当场修正的错误的,应该容许申请人当场修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合乎法定形式,应该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诉申请人必须考订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拒绝递交全部考订申请材料的,注册机关应该法院。 第十一条注册机关法院注册申请人,应该发给申请人法院通知书。
对于不合乎法院条件的注册申请人,注册机关未予法院,并发给申请人未予法院通知书。 第十二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注册范畴的,注册机关应该即时要求未予法院,并向申请人解释理由。 第十三条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合乎法定形式的,注册机关应该当场不予注册。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必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展开核实的,注册机关应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展开核查,并填上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第十四条除当场注册的外,注册机关应该自法院注册申请人之日起15日内做出否呈请注册的要求。 第十五条注册机关做出呈请注册的,应该发给申请人呈请个体工商户注册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授予、递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未予注册的,应该发给申请人未予个体工商户注册通知书。 第四章撤消注册与吊销注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个体工商户注册的注册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得失关系人的催促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消个体工商户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呈请注册的; (二)打破法定职权做出呈请注册的; (三)违背法定程序做出呈请注册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人资格或者不合乎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呈请注册的; (五)依法可以撤消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愚弄、行贿等不不顾一切手段获得个体工商户注册的,应该不予撤消。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消个体工商户注册,有可能对公共利益导致根本性伤害的,未予撤消。
第十七条注册机关做出撤消注册要求的,应该发给原申请人撤消个体工商户注册决定书。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应该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吊销登记手续: (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丧生或者失去行为能力的;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依法被撤消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注销的;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该吊销个体工商户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注册机关依法做出个体工商户吊销注册要求的,应该发给原申请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个体工商户吊销注册决定书。
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注册机关依法做出个体工商户吊销注册要求的,应该发给原申请人个体工商户吊销注册决定书。 第五章注册审批、公开发表 第二十条注册机关应该在注册场所及其注册网站审批个体工商户注册的以下内容:(一)注册事项; (二)注册依据 (三)注册条件 (四)注册程序及期限 (五)递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样板文本 (六)注册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应申请人的拒绝,注册机关应该就审批内容不予解释、说明。
第二十一条注册机关应该获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材料,可供公众查询: (一)成立、更改、吊销注册的涉及材料; (二)验照的涉及材料; (三)拒绝接受行政处罚的涉及材料。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注册材料牵涉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注册机关不得对外公开发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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